北京文化(00080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年度报告全文。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季度报告全文。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应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应当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法务、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下属分子公司报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不迟延地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及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七)证券事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证券事务部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案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案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证券事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需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临时报告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监局。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章 其他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四)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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