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0008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45:30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文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涉及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书面资料。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经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由公司内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内容、重大差错性质及产生原因、重大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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