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300469):总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7:51:49 中财网
原标题:信息发展:总经理工作细则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议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可以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议后,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第六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董事会审议决议后,由董事会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八)向董事会做定期工作报告;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各相应职能部门,并设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急需必要时;
(二)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有关核心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若存在重大分歧,应记录不同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备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总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经理应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决议;总经理在任免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进行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适当放权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依权限由总经理或分管职能部门(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审批。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发生下列紧急、突发情况时,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政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导致经营计划无法实施;
(二)实际执行进度与董事会决议存在重大差异;
(三)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监管处罚的事件。

第七章 总经理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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