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001234):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慕士 股票代码:001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惠民路168号路南 D区1号楼 A207-6 一致行动人:陆彪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 一致行动人:杨敏 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高新区 六号楼3楼)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高新区 六号楼3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其他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实施。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议/审批程序及通过审议/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3 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陆彪 陆彪先生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800,000股股份。 6
杨敏女士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800,000股股份。
泰达投资系陆彪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泰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
4、泰然投资 泰然投资系杨敏女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泰然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直接或间接持有泰慕士股份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主要为股权及控制关系。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泰投资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陆彪先生、杨敏女士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彪先生和杨敏女士于2021年3月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两人互为一致行动人;陆彪先生和杨敏女士分别持有新泰投资45%和45%股权,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陆彪先生和杨敏女士分别持有一致行动人之泰达投资和泰然投资90%和90%股权,分别系泰达投资和泰然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8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及自身需求,引入国有资本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整合资源,将上市公司的纵向一体化针织服装产业链与广州轻工集团完善的供应链集成服务体系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的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3.87%;一致行动人之陆彪持有上市公司10,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87%;一致行动人之杨敏持有上市公司10,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87%;一致行动人之泰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6%;一致行动人之泰然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7,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0.9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44,786,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0.93%,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泰投资及一致行动人之泰达投资、泰然投资放弃剩余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9.7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广州轻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注2:上述比例以2025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进行计算 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广州轻工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8月12日,广州轻工集团与新泰投资、陆彪、杨敏、泰达投资、泰然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广州轻工集团拟支付74,975万元现金受让新泰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32,813,168股股份;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新泰投资放弃本次权益变动后其持有上市公司13.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泰达投资和泰然投资各放弃上市公司3.6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同日,新泰投资、泰达投资、泰然投资出具了《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函》;新泰投资、泰达投资、泰然投资、陆彪、杨敏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8月12日,广州轻工集团与新泰投资、陆彪、杨敏、泰达投资、泰然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同日,新泰投资、泰达投资、泰然投资出具了《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函》,新泰投资、陆彪、杨敏、泰达投资、泰然投资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1:陆彪 丙方 2:杨敏 丙方 3: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 4: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2、股份转让相关安排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32,813,168股泰慕士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泰慕士总股本的 29.99%)转让给乙方,经协商后确定股份转让价款为 74,975万元(大写:柒亿肆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折合每股转让价格为 22.8491元。 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共管账户开立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由双方指定的人员共同以转让方名义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定的一家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用于接收股份转让价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诚意金,并分三期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诚意金在按照本协议约定满足先决条件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当于共管账户设立以及交易文件签署(孰晚)后 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人民币 22,492.5万元。 2)一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人民币22,492.5万元,即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的诚意金,该诚意金自下述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①共管账户已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②交易文件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③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不会导致目标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13 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④转让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并且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保证、约定、义务、承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日或之前各自应履行的承诺事项,且各自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⑤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日,未发生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风险、变化;⑥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适用)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取得其不予立案的决定;⑦受让方已履行完毕本次交易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⑧转让方、丙方向受让方共同出具确认本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⑥、⑦项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3)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60%,即人民币 44,985万元。 受让方应于下述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至共管账户:①本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②各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包括深交所出具的确认函或其他第三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③转让方、丙方向受让方共同出具确认本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除第②项外)。 4)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7,497.5万元。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满足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①本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②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交割已完成;③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已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完成改组;④转让方、丙方向受让方共同出具确认本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4、标的股份交割 各方同意,在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足额支付第一期及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 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14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5、关于控制权的安排 在本次交易后,甲方和丙方认可乙方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 根据实际控制人陆彪、杨敏于 2021年 3月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陆彪、杨敏为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 5年,合同有效期届满,除非任何一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不再续约,该协议自动续期 5年。丙方 1、丙方 2同意上述已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续签或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前解除。 甲方和丙方承诺将支持乙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且自交割日起,在乙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期间,甲方和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其持有的剩余股份,若采用协议转让或法律允许的大宗交易等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且该等第三方合计拥有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比例超过 10%的(为避免歧义,包括该等第三方通过除甲方和丙方处之外取得而合并计算的股份),则甲方和丙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受让方,且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丙方不应实施该等股份转让交易。 甲方及丙方支持乙方在标的股份完成交易过户之日起 3年内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稳固乙方的控制地位。在定向发行股票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规定、有利于维护各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丙方及其他关联方届时将在股东会审议上述定向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丙方 1、丙方 2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将同甲方、丙方及其他关联方提名、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甲方、丙方亦可通过政策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股份,降低持股比例,稳固乙方的控制地位,但是甲方、丙方减持股份仍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且在交割日起三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交割日次日其持有的剩余股份数量的 25%,交割日起三年期满后不受前述减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6、公司治理安排和交割后安排 15 各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由 5名增加至 9名,设置职工董事 1名,除职工董事外,甲方、丙方及其关联方有权共同提名或推荐 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 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提名合计人数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述各方各自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包括但不限于促使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层面通过决议使得上述各方各自推荐的人员当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各方同意,乙方提名当选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最终在上述提名当选的人员中由乙方确定。乙方提名的人员当选并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 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丙方 1、丙方 2及其近亲属自交割日起直至其不再在目标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单独或合并)权益 5%以上之日起的 2年内或不再在目标公司任职之日起的 2年内(以时间较晚者为准),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处于竞争关系的或属于上下游关系的业务(“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丙方基于财务投资或投资理财为目的在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且股份比例低于 5%的除外),或从事其他有损于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2: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 3: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1:陆彪 16 丙方 2:杨敏 2、表决权放弃 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甲方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23,186,83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19%)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弃权股份”),以协助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弃权期间内,如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本次表决权放弃的效力安排如下:(1)如甲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给其关联方的,本表决权弃权持续有效,甲方应保证该受让方承继其在本协议下的放弃该部分股份表决权的义务,该受让方应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签署与本协议形式和内容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如甲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给其非关联方的,前述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弃权终止,但甲方应争取该受让方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且保证该等交易不构成对乙方实际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2)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甲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剩余未被执行的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乙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3、弃权期间 本协议的弃权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1、承诺人 新泰投资、泰达投资、泰然投资。 2、表决权放弃数量 17 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承诺人在本承诺函明确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承诺人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23,186,83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19%)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弃权股份”),以协助广州轻工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3、弃权期间 弃权期间为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承诺人 陆彪、杨敏、新泰投资、泰达投资、泰然投资。 2、承诺内容 自广州轻工集团及其关联方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 (1)承诺人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广州轻工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除陆彪先生及杨敏女士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外,承诺人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陆彪先生及杨敏女士上述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双方将不再签署一致行动等类似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未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18 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1、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通过深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其他必要的程序。 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及放弃表决权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22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23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杨 敏 年 月 日 24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 彪 年 月 日 25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 敏 年 月 日 2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2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2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杨 敏 年 月 日 2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 彪 年 月 日 3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 敏 年 月 日 3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等; 5、其他文件。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3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皋新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3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陆 彪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杨 敏 年 月 日 3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 彪 年 月 日 3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南通泰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 敏 年 月 日 4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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