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60357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0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三星新材: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7,479,5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33.593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仝小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坤明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334,16999.6121100,6240.268544,7500.1194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345,76999.643194,7240.252739,0500.1042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345,76999.643194,7240.252739,0500.1042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072,17798.913195,2240.2541312,1420.8328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099,07798.9849341,2160.910439,2500.1047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099,66998.9865340,6240.908839,2500.1047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37,100,16998.987894,7240.2527284,6500.7595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2,757,027股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根据杨敏先生、杨阿永先生于2023年3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其中,杨敏先生放弃其持有的36,262,44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先生放弃其持有的29,768,1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王琛、王浚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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