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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8308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6:05 中财网
原标题:齐鲁华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55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必须持满6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6个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代为买卖本公司股票,否则公司有权收缴上述相关人员代为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并将代为买卖股票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备。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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