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FY0813206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FY0813206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归属”)、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预留部分第三期归属”)(以下合成“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陕西省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铂力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铂力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铂力特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2020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发表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0年 10月 30日至 2020年 11月 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年 11月 17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计划首次向 93名激励对象以 20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股的价格授予 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预留 80万股股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 11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年 12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 1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以公积金转增 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6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5年 6月 9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元(含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0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的归属价格为 7.0224元/股,归属数量为 206.2802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于 2025年 11月 18日进入第四个归属期,第四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价格、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主要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预留部分的归属价格为 7.0224元/股,归属数量为 49.1176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 2024年11月 18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价格、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确认,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中 1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为 C,其获授但未归属的 2.74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2名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 B,其获授但未归属的 1.2691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2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为 B(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剩余部分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作废 1.2005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合计作废 5.2136万股。 公司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中 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予但未归属的 2.744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3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B(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剩余部分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拟归属的 0.6174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1名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为 B,后续所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 1.372万股。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合计作废 4.7334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归属、预留部分第三期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于 2024年 11月 18日进入第四个归属期,预留部分于 2024年 11月 18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归属的归属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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