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68830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20:35:25 中财网
原标题:海创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6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7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7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8
第九章 附则................................................................................................................................9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
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
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海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
现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
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
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九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总裁)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
向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
利于总经理(总裁)、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
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五条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总经理(总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报总经理(总裁)、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
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责
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总经理(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七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
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认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
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
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上报财务部和主管投资的负责人;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
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
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
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
表,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报告。项目在投资
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
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
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该投资项目
(企业)经营期届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达到预期
目标或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投资调整、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
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参与和监督新建公
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或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
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
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
投资公司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
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
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如适用)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
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关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
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
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应
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基本义务。子公司对以下重
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该等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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