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30047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6号 2025年 8月 14日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6号 致: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2025年 7月 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2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14日下午 15:00在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 555号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盛毅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8月 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名,代表 2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5年 8月 1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39,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173,06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2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02,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16%。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9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12,66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82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48%;反对 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0%;弃权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003%;反对 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7%;弃权 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2、《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82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30%;反对 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0%;弃权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16,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962%;反对 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1%;弃权 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7%。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蕾 石广富 经办律师: 余淼寒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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