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30047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00:00:40 中财网
原标题:厚普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555号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盛毅先生。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8,212,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8,17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7,102,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7,102,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6%。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2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6.3748%;反对 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4130%;弃权 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1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9003%;反对 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6257%;弃权 8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74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2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6.3730%;反对 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4190%;弃权 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16,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1.8962%;反对 1,3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6391%;弃权 79,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64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广富、余淼寒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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