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83870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1437号 致: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 7月 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7月 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14日(星期四)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钱塘江路 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徐瑞根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8月 13日 15:00至 2025年 8月 14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11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8,3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878%。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8,3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87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本次股东会各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2) 审议《关于废止<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3) 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无中小投资者股东参与表决。 11) 《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8,3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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