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688488):艾迪药业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4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7日,公司通过办公OA系统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7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35)。 3、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7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8)。 5、2025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5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910.00万份调整为896.00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5人调整为43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910.00万份调整为896.00万份。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