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600793):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洁环保”)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1503刑初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洁环保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5〕45号),根据该起诉书,被告人汇洁环保,黄正文、熊治刚、黄勇、郑东虎(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负责汇洁环保公司排放污水工作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截至收到起诉书之日,汇洁环保已调整负责人并对汇洁环保的工艺、设备、流程、排放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在成熟的污水处理工艺上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目前相关工程已改造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8月14日,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25〕川1503刑初59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上述判决尚未生效,汇洁环保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 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二审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 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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