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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禾致源(688315):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0:40:54 中财网
原标题:诺禾致源: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设负责人 1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内控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当出现资源限制、潜在的利益冲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足等情况时,内控审计部无法胜任审计职责,经公司管理层确认后可以要求引入外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公司实施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负责的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各部门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合理、完善,是否得到有效遵守及执行;
(三)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部门及子公司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六)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订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二)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围绕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收集内部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内部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四)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介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三)有权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合同,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如笔录、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

(七)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直属领导,有权移交至人力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十)内控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流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准备阶段
(一)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委员会于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战略要求及具体的经营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关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的单据、凭证、帐表、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内部审计
(一)审查收集到的文件和记录,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规。选择适宜的抽样方式,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包括审计的抽样记录、每份抽样验证的结论、问题项的详细描述、穿行测试的过程记录等。

(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问题、内部控制不足、风险管理漏洞等。问题应根据严重程度和影响分类,并进行编号和记录。对每个识别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出具与上报
(一)将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整理为审计报告,经内部审核质量把控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二)在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后,内控审计部应根据审计报告内容与公司的管理层沟通审计结论,由责任部门制定内控完善方案,包括确定改进责任人、改进的具体措施以及预计完成时间、预期效果。

第二十六条 改善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在执行改善方案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督,内控审计部也需不断监督及跟踪进展,确保改善措施按计划和预期效果实施。完成改善后,需要由内控审计部进行二次审计,评估改善效果(当改善短期内无法完成时,可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二次审计)。改善进展及二次审计情况应一同体现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及审计方法的迭代优化
内控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对内部审计报告和全套的审计底稿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同时应根据审计发现以及改善情况定期审查和更新内部审计的方法流程,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所有审计档案由内控审计部统一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 10年。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的,按规定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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