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603725):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上证e互动平台; (七)电话、传真、邮箱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说明;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调研 (十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公共传媒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在必要时可适当予以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以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并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如有)、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可以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还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等相关会议的筹备,并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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