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603725):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40:12 中财网
原标题: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或相似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或相似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采购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采购部负责套期保值的操作、用款申请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及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并组织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为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二)业务部门和采购部根据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分析提出需求,共同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由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保交易的建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止损额度等。

(三)交易员由采购部业务员担任,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工作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四)风险管理员由审计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董事长。

(五)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六)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组根据采购部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报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上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后,导致已确认损益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章责任承担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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