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603725):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40:12 中财网
原标题: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三)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四)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的问题整改、机制优化、管理改善、责任追究等有建议权。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出现本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处罚建议权;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问题及时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八)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审计工作前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前3日,内部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始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说明工作意图和要求,由其负责提供所需审计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内部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部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结束时,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内审报告(初稿),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内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内审报告书如有异议,可在3日之内向董事长提出申诉,董事长在接到申诉材料10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内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内部审计人员起草内审报告书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长批准的报告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应当就报告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项目程序终了,由审计组成员对审计事项的全部书面资料整理并装订立卷,归档保存。审计部门以外人员需借阅调用审计档案,必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出处分、追责的处理建议,经审议后实施、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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