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68859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11:49 中财网
原标题:芯海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中,《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和“关联方”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和《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人、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或者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5、本条第(三)款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18
偶、年满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三)款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七条《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八条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也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五)双方不能议定价格的,则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政策议定。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价格或者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下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300
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上述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24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第十七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对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非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公司需与关连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明确计价基准;
(二)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通常不得超过3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3年的,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解释为何协议需要有较长的期限,并确认协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
(三)就协议期限内的每年交易量订立最高交易限额;及
(四)履行申报、公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的程序。

第十九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等方式确定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或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定价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非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豁免,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连方进行下列关连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连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于香港联交所进行披露: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条;(二)财务资助,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7至14A.91条;
(三)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2条;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3条;(五)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4条;
(六)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5及14A.96条;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7条;(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8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9及14A.100条;
14A.101
(十)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详见《香港上市规则》第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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