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68859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11:53 中财网
原标题:芯海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保密函等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 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芯海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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