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605168):三人行: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20:34 中财网

原标题:三人行:三人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5-029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对比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条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6.67万 股,于2020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726.67万股,于2020年5月28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1元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为1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081.6986万股,均为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1,081.6986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删除内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以现金、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新增条款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权;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股东大 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权;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股东会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50%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 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3:00 束当日下午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3:00 午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 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 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 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 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 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 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进行投票。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 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向会议 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 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 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 细记录上述情形。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 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当选, 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时就任。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时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2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 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 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 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 事: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 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 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至少一年内)仍 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至少一年内)仍 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内容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均为股东大会选 1 举产生;设董事长 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至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 1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名额为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 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 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 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均 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 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均 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股东大会认定的 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中属购买、出售的资产的,不包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股东会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中属购买、出售的资产的,不包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 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 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新增条款 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 以上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规则; (四) 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 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行 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印章、文 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行 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印章、文 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 所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 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 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删除内容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删除内容
第二节监事会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 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删除内容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管期限为10年。删除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删除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 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 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 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 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 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第一百七十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 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
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 会做出决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做出决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附 则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最近一次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并公告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最近一次公司股东会决 议通过并公告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1、全文相关表述修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2、由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相应进行调整,相关“监事会”职责一并调整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3、涉及条款序号变化的,根据最终修订结果一并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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