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605168):三人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25:50 中财网
原标题:三人行:三人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七条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条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正及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公告:
(一)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印章。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十四条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秘办,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交所咨询。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五条定期报告制定、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应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六十七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三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陕西证监局。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秘办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认。

(五)“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本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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