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6:04:04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和运作程序,确保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
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
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
行)》《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科环集团综〔2025〕6号)《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
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确
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
分决策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以会议形式决策。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


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债券发行计划;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
助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
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七)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
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购置资产、贷
款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和租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抵押事项;贷款、对股票、
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以及一次性核销公司资产(包括
所属子公司的资产)事项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5%及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十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
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者超
越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应当维护
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
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经理层成员作为总经
理的助手,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经理层成员对向董事会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
确处理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当自身利益与出资人和
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出资人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
(四)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听取董事
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董事会的评价、考核、奖惩;
(六)提供外部董事履职所需的各项生产经营信息;
(七)按照有关规定,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工作便利和保障
服务等必要条件;
(八)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讲求诚信,依法承担保守公司秘密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与总经理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层决
策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执行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定,
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和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
为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
记、董事长可以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
者列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议题内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
顾问应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级)和总师级人员(含总法律顾问)、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
席,议题会签部门特别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
席相关议题。

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一位副总
经理或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积极讨论议题,与会人员在讨
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
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适当时间另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经理层成员半数以上到会
方可召开。参加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


在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
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是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解决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主持,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
础上,由主持人提出解决方案;难以提出解决方案的,主持人应
及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总经
理工作部形成会议纪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对会
议纪要进行认真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并反馈至
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参考反馈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履行
正式发文程序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会议主
办部门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根据工
作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审核提议,也可报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与总经理专题会议具体事宜详
见《总经理会议管理办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工作。当董
事会、有关监督机构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其要
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有关监督机构或董
事长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
职工代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烟龙证字〔2021〕
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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