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和运作程序,确保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 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 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 行)》《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科环集团综〔2025〕6号)《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 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确 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 分决策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以会议形式决策。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 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债券发行计划;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 助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 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七)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 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购置资产、贷 款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和租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抵押事项;贷款、对股票、 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以及一次性核销公司资产(包括 所属子公司的资产)事项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5%及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十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 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者超 越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应当维护 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 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经理层成员作为总经 理的助手,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经理层成员对向董事会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 确处理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当自身利益与出资人和 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出资人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 (四)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听取董事 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董事会的评价、考核、奖惩; (六)提供外部董事履职所需的各项生产经营信息; (七)按照有关规定,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工作便利和保障 服务等必要条件; (八)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讲求诚信,依法承担保守公司秘密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与总经理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层决 策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执行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定, 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和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 为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 记、董事长可以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 者列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议题内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 顾问应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级)和总师级人员(含总法律顾问)、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 席,议题会签部门特别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 席相关议题。 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一位副总 经理或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积极讨论议题,与会人员在讨 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 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适当时间另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经理层成员半数以上到会 方可召开。参加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 在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 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是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解决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主持,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 础上,由主持人提出解决方案;难以提出解决方案的,主持人应 及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总经 理工作部形成会议纪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对会 议纪要进行认真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并反馈至 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参考反馈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履行 正式发文程序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会议主 办部门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根据工 作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审核提议,也可报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与总经理专题会议具体事宜详 见《总经理会议管理办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工作。当董 事会、有关监督机构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其要 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有关监督机构或董 事长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 职工代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烟龙证字〔2021〕 249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