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603969):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6:31:33 中财网
原标题: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间市顺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XSFB-LWFB-2025-01的《轨道板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或“合同”),是为石雄铁路安国市和石家庄市无极县中间段进行CRTSⅢ型轨道板预制提供劳务作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金额为107,564,548.00元(人民币)。

? 合同生效条件:《劳务分包合同》的生效条件为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时起生效。

? 工作期限:总日历天数:1050天。暂定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8月14日;暂定结束工作日期:2028年6月29日(如有变化,以甲方指令为准),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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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劳务分包合同》是为石雄铁路安国市和石家庄市无极县中间段进行CRTSⅢ型轨道板预制提供劳务作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5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 特别风险提示:《劳务分包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轨道”)的全资子公司河间市顺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劳务”或“乙方”)于2025年8月14日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公司”或“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XSFB-LWFB-2025-01的《轨道板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7,564,548.00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一、审议程序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是为石雄铁路安国市和石家庄市无极县中间段进行CRTSⅢ型轨道板预制提供劳务作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7,564,548.00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单位名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刘德彬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28日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测绘服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特种设备销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砼结构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销售【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雨棚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间市顺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25年8月1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签署。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107,564,548.00元(含税)。

(四)劳务款支付:
4.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4.2乙方的进度款按每期结算款项的70%(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经业主、监理完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封账协议》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甲方承包的整体工程竣工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 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 3%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照本合同保证金交付与返还中13.2、13.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支付款项前应先扣除双方结算时未予扣除的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处罚等其他应扣款,扣除前述款项后的剩余金额为甲方应实际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按照“先结算、开票,后付款”原则,双方按规定办理每期结算后7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当期结算额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并经公司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未办理结算的,不支付合同价款。

(五)支付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12个月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云链、E点通、E信通等)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银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银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执行中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六)工作期限
6.1总日历天数:1050天。暂定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8月14日;暂
定结束工作日期:2028年6月29日(如有变化,以甲方指令为准),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2节点工期要求: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如因业主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乙方作业期限超出分段节点期限,则每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6.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包人(业主)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七)违约责任:
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1.1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额时,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应根据所欠结算款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等一切费用),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结算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但在甲方支付欠付款项的当天,乙方未书面主张该欠付款违约金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欠付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从甲方实际违约且乙方书面主张之日起计算。但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最终劳务结算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或偿付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货款、其雇员工资及工伤等一切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除外;
乙方对上述违约责任约定的合理性有充分理解,并承诺在甲方违约以后,放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条款增加赔偿损失。

7.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任务或未按甲方下达的节点要求完成相应进度,进度节点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天/节点,费用在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7.2.2因乙方偷工减料等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2.3因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材料浪费、工时浪费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数额据实结算,其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100万元/人承担赔偿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7.2.4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所作的合理调整,影响了工期和质量,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阻工现象或行为的,乙方应承担 10万元/天罚款,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7.2.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费用从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7.2.6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单价调整的要求或者消极怠工,需无条件7.2.7乙方违反 15.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其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7.2.8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保证金中扣除;
7.2.9本合同中涉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乙方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承担责任;7.2.10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的,应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不含税部分)20%的违约金;
7.2.11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由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相关事宜,向甲方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遗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用于甲方办理有关进项税额认证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7.2.12在本合同结算价款发生变更时,如甲方已取得变更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的,乙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并按照变更后实际结算价款重新开具发票;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增加结算金额的,乙方就增加部分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结算金额的,由甲方办理红字信息表,乙方开具红字发票。

7.3未按工期完成相关内容、阻工、人员伤亡、违法转包分包相关处罚措施:7.3.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节点完成,按下达节点每工点每天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费用在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7.3.2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出现阻工行为,按阻工一天¥100000
罚款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费用在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7.3.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每人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7.3.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费用从当月劳务结算中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合同协商机制:
如发生欠款情况时,乙方应先与甲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应向公司层面进行投诉,公司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0日内予以协调解决,超过期限仍予以协调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乙方未经协商及申诉程序,即采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将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限制交易名录。

8.2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约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委立案后,先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3个月;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组庭审理。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承担。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劳务分包合同》是为石雄铁路安国市和石家庄市无极县中间段进行CRTSⅢ型轨道板预制提供劳务作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公司是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CRTSIII型高铁双向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主要研发单位之一,代表着中国高铁轨道板最高水平,肩负着“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高铁走出去”战略的重大使命。公司在产品方面不断研发创新,持续开发出地铁轨道板、地铁浮置板、道口板、地铁地震带轨道板等系列双向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制品,获得相关使用和管理单位的高度认可。顺泰劳务与中铁上海工程局第四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5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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