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600027):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8:05:40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国际: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6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3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705,349,794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7,999,99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566,592.4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6,433,406.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5BJAA3B0583号)。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现本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与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市分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10501363600099456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3190002101000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相城支行江苏华电望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5473989703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1”,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2”,两者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简称“丙方1”,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简称“丙方2”;两者统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骆毅平、吴思航、马锋、沈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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