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300223):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5-043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7号)核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2,51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含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1,282,076,091.37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不含税发行费用26,039,208.28元后的净额为1,280,686,384.58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根据公司总体规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原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君正”)承担的“车载ISP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变更为“3D DRAM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将由芯成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成”)组织实施,公司将用“车载ISP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矽成”)对上海芯成进行增资,并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已完成对合肥君正的减资,并将该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及北京矽成转入上海芯成(该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及北京矽成流转过程中,均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步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近日,北京君正、上海芯成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上海芯成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5782631570,截至 2025年 8月 14日,专户余额为 237,623,575.12元(包括上述剩余募集资金与后续产生的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3D DRAM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对外公告,该账户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在乙方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8、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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