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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生物(300401):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25:50 中财网
原标题:花园生物: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保存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审计部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审计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审计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审计部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按要求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等,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或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保存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审计部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审计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审计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审计部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按要求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等,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或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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