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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600075):《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40:52 中财网
原标题: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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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疆天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性;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八 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新疆石河子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 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 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 具体地点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 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 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身份《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 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 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 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 师共同确认。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 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 票权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 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票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 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 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 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 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帐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 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或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 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 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九 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及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 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第三十二条 股东及股东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 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三 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 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 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 剩余利润分配等;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 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 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 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 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股票结果。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 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 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七 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 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六 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 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 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 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 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 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八 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 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 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 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九 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 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 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
   
   

  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五十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 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 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 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十三 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规则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本规则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注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取消设立监事、监事会,原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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