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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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40: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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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删除线代表删减;黑色加粗代表新增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疆天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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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性;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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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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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 |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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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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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八
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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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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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二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新疆石河子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
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
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 |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
具体地点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
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
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身份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
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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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
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
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
师共同确认。 |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
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
票权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
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第二十三条 股票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
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
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
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
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帐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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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
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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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或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
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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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
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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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九
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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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及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
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及股东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
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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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三
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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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
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
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
剩余利润分配等; |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
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
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
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 / |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
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 |
|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股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
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 |
| | |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第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
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
| | |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 |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七
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
| | 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
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六
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
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
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
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
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
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八
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
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
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
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九
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
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
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 |
| | |
| | |
| | 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第五十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
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
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
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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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十三
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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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规则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注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本规则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注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取消设立监事、监事会,原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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