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行业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持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 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责权相统一,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 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相结合,薪酬分配以 责任、业绩、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 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由薪酬委员会审定。薪酬委员会所提出的董事津贴须报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审查确 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或监督考评结果;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 能职责。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 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九条独立董事领取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并 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管理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取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标准及考核兑现 等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后报薪酬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每年分12个月、每月固定发 放。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以 及个人业绩在考核周期内的完成情况来确定。绩效考核的依据为每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考核周期的绩效薪酬额度。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奖励薪酬,对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如超额完 成利润目标、重大突出贡献、新项目业务板块拓展业绩突出等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励薪酬,具体实施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由公司经理参照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等组织制定,但对于薪酬标准高于公司经理的新招聘人员,需由薪酬委员会审批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 时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高管人 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高管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 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对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委 员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 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与评价 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绩效薪酬标准,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如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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