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汽蓝谷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有关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公司与本条(一)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1项所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非日常关联交易 的规定。 非日常关联交易为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主要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报备与统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应至少在与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5个工作日前(若知悉事件已不足5个工作日,则 应在知悉事件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关联交易信息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定期梳理 公司关联人清单,并根据更新的关联方清单统计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 中除关联人清单以外的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有关关联交 易的管理事项,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并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关 联交易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五章 非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和担保除外,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 审计或评估。 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 规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 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 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 项;达到本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 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四条(二) 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 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一节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和日常关联交易 的管理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组织总结、分析公司日常与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财务 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本年度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形 成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法务合规部负责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审核,防范 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需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按审批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并对需对外披露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应当统计其与公司 关联人清单上的企业发生的交易的日期、类别和金额,并按类别汇 总,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汇总本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关联交易数据,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通知为准。公司控股子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 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关联交易,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 司财务管理部。对于在已审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的关 联交易或未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司规定 执行;对于超出已审批的年度预计额度和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或达 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责部门/ 单位提报财务管理部、法务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 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取 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为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在取得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之前,不得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不得实施关联交 易。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流程:关联交易双方应 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定定价方 法。公司涉及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根据定价方法,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后,按照公司采购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批准后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节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每年下半年,财务管理部牵头,对公司次年的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 预计管理程序,按财务管理部的通知执行。 第四节关联交易的审议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 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 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按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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