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46:15 中财网
原标题:北汽蓝谷: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汽蓝谷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有关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公司与本条(一)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1项所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非日常关联交易
的规定。

非日常关联交易为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主要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报备与统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应至少在与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5个工作日前(若知悉事件已不足5个工作日,则
应在知悉事件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关联交易信息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定期梳理
公司关联人清单,并根据更新的关联方清单统计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
中除关联人清单以外的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有关关联交
易的管理事项,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并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关
联交易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五章 非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和担保除外,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
审计或评估。

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
规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
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
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
项;达到本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
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四条(二)
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
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一节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和日常关联交易
的管理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组织总结、分析公司日常与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财务
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本年度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形
成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法务合规部负责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审核,防范
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需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按审批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并对需对外披露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应当统计其与公司
关联人清单上的企业发生的交易的日期、类别和金额,并按类别汇
总,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汇总本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关联交易数据,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通知为准。公司控股子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
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关联交易,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
司财务管理部。对于在已审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的关
联交易或未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司规定
执行;对于超出已审批的年度预计额度和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或达
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责部门/
单位提报财务管理部、法务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
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取
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为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在取得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之前,不得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不得实施关联交
易。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流程:关联交易双方应
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定定价方
法。公司涉及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根据定价方法,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后,按照公司采购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批准后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节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每年下半年,财务管理部牵头,对公司次年的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
预计管理程序,按财务管理部的通知执行。

第四节关联交易的审议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
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
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按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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