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600850):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应尽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如下: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有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修订; (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阅并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应责成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股东、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六)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七)独立董事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存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构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信息沟通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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