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600850):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六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业绩,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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