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600583):海油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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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55: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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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海油工程:
海油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
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三章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权益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各项投资
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
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
级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权益投资行为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
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
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资金运营
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
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
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
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投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能
有效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讲究经济效益,满足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盈利率标准。
第二章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计划分为对外权益投资和固定资产
投资两大类。所谓对外权益投资,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
下列权益投资行为:
1.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
金(不含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2.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企业全
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以及转让被投资企
业股权。主要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除固定资产并购)、
合资、合作、联营、参股、股权出售等类型的项目。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大型装备投资项目、基地基本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并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权益投资的批准权限:
1.新设或注销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不含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投资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设或注销子公司、增加
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含二级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
配利润等转增股本)项目及调整方案的申请报告需经公司党
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低于4,000万元人民
币的新设或注销分、子公司、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不含二级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项目
及调整方案的申请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依
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转增
股本(无论金额大小)由该子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
履行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审批程
序。
2.新设或注销分公司
所有新设或注销分公司及调整方案的申请报告,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
3.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类
型的权益投资项目
所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
类型的权益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均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依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项目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项目的申请报告均需经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依据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
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5.项目金额调整
已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第3条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在执
行过程中,如预计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将超出经董事会批准的
该项目投资预算小于1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
达到10%以上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应本着与业务发展相关性原则认
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审慎决策,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出售的批准权限:
1.固定资产投资
单项投资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以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可研报告,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固定
资产投资单项项目可研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
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单项项目可研报告,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依
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固定资产出售
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售影响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固定资产出售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低于1亿元
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出售单项项目申请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查、批准。依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3.项目金额调整
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项目金
额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投资金额高于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
且向上调整幅度小于1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
金额超出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向上调整幅度达到董事会
批准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报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固定资产出售单项项目金
额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投资金额低于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
且向下调整幅度小于1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查、批准,
金额低于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向下调整幅度达到董事会
批准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为外币投资,则按当期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境内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均
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时已明确
批准将具体投资项目列入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实施的,则该
项目由总裁办公会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算的审核、批准,
同时要严格控制预算,董事会不再另行逐项审批项目投资可
研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投资项目评估(包括成本
-收益-风险分析,企业外部投资环境评估,确定环境因素对
投资项目的影响等),并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
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
总裁办公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初步议定投资意向后,视
项目拟投资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长短,针对不同的
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负责有关各项业务的职能
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
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每个决策点都应进行经济测算,项目内部基准收益率为
9%,达不到该基准收益率,应当决定暂停实施,即使国家
或公司已批准项目,也应如此。如果通过再次设计优化降低
投资成本或由于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后能达到规定的收益
率标准,可重新启动进入实施阶段。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获批后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拟取消实施该项目的,须
报公司内部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损益表和现金流量
表将作为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决策、监管及未来经营考
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
益财务处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章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十七条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由公司主管投资
计划的部门组织制订,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调整权限:
在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如年度投资计划将超
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时,变化幅度超过10%
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
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如有),参
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条 除非公司与相关方另有约定,对于对外投资
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相应人
员作为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人选和经营管理人人选(包括财
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
组织修改补充。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公司将及时组织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
数,“超过”、“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本办法所列具体的资产金额均指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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