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833580):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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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0: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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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科创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
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1:《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为公司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部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 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进行审计,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负责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八)负责审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负责完成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享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公司或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参与 审计,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职责权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的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计内容确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
(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等文件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六)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八)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收到审计报告 15 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部。
(九)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个人为整改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管理层或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已完成的审计项目结束后的 3个月内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公司内部审核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审议并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开除等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 (四)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
(五)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七)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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