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83358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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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0: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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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科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
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2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8:《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影响职业资格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维护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一年。
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案、招标文件、评价标准,招标文件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相关选聘文件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
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
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
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与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解聘或改聘的理由进行合理判断,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但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解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完成其他审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或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被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七)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或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追责。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
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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