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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科技(87219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0:54 中财网
原标题:雷神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
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相关问询;
(六)负责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联系,确保公
司依法准备和递交相关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九)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自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并批准。
第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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