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8721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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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5: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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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雷神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
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
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
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
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
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
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
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
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
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
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的
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公司另行规
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
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
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立即交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
报;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提供信息或另行填报。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登记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
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积极协助证券部做好相应登记备案材料的变更工作。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
研、媒体来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第七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
发出的文件应向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七十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
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六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证券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
应指派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
券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向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接到证券部编制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证券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
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青岛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