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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科技(87219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5:17 中财网
原标题:雷神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
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和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北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
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
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
项);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上述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
市规则》以及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
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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