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872190):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45:21 中财网
原标题:雷神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
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
它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
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
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
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
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
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
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
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
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权限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
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下:
(一)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
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
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三)有权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
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
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五)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
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
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
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
果的有关文件。

(一)内部审计负责人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
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三)内部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
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督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内部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应该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二)外部评价,由合格的、机构外部的独立评价员或评价小组来进行质量保证检查;
(三)由机构其他部门(如人事、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开展的评价,不是独立的外部评价,尽管这些部门在机构上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但这些评价人员可能会引发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把外部评价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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