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泰(83641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1:06:03 中财网
原标题:欧普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号》)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前述的规定外,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1/2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纳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所列特别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1号》及本工作细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北交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个交易日内,根据《监管指引1号》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 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 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交所可以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需要实施累积投票制,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列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北交所可以通过监 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一)任职期间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最近 12 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三)披露的独立意见或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不充分但情节轻微的;
(四)其他未尽勤勉义务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亲自出席, 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经过会前审阅、补充论证以及会议讨论,独立董事对会议事项仍有疑虑的,在对有关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以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补充了解或者调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要求提供或者说明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者人员到会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反《监管指引第 1 号》及相关规定的, 北交 所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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