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600078):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1:41:51 中财网
原标题: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5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8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7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6人调整为7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1,424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由2,000万股调整为1,824万股。

2025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澄星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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