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60046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3 五、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六、公司的独立性 ................................................................................................................. 14 七、公司的业务 ..................................................................................................................... 1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九、公司的主要资产 ............................................................................................................. 15 十、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十一、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6 十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6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6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五、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17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17 十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17 十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18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9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 19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383 敬启者: 根据风神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本及其演变;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遵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1月20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要求,本所仅向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其履行独立法定职责、勤勉尽职义务或减免法律责任之目的出具任何法律意见。在前述原则下,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提交本次发行申请所需提供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中国境内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及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具体事宜,该等授权 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 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 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各项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的每一股份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认购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未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已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A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根据容诚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505号),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容诚已对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4560号),公司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橡57.50% 胶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的股份,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橡胶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国中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工间接全资持有,中国中化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前三项的规定:(1)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公司现有主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产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等文件所列的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已取得焦作市中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公司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明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其他主体。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18,835,261 根据发行方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股 (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个月,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融资规模和募集资金投向的规定。 4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橡胶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 35名,发行对象及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确定方式、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与签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与橡胶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橡胶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橡胶公司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且认购总金额保持不变,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 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与橡胶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橡胶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橡胶公司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仍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本次发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满足下列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而非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告日,不存在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2、根据橡胶公司出具的承诺,“本公司用于认购风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风神股份及其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不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不会对风神股份控制权产生影响。本公司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风神股份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减持风神股份股票的计划或者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6-9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橡胶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中化,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橡胶公司、中国中化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五、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公司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六、 公司的独立性 1、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 2、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 公司的业务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取得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须的主要资质和许可,该等资质和许可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合法存续,经营活动真实、有效。 4、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公司通过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4 PTN90%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已将 的股权委托公司管理,按照其所出具的 承诺中的措施推动同业竞争的解决。 九、 公司的主要资产 1、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抵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抵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子公司风神(太原)的无证房产系因历史原因尚未办妥,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该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影响风神(太原)对该等房产的占有及使用,当地住建管理机关已出具相关证明,风神(太原)未因该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当地住建管理机关的调查或处罚,该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均签署了租赁协议,其中部分租赁房屋为无证房屋。公司已确认该等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办公等辅助类用途,可替代性强,租赁该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重大生产设备等资产的权属清晰,该等知识产权及重大生产设备资产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投资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十、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的内容合法、有效,其履行无重大法律障碍。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及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重大侵权之债。 3、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主要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十一、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有权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合法、有效。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安排。 十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等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公司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公司现任董事均系依法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董事会依法聘 任。 2、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五、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依据,并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3、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严格限制融资的情形。 3、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违规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其他主体,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形成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焦作市中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已办理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备案及审批手续。 十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 2、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2、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亦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3、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 3项尚未了结的、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诉讼案件,该等诉讼不会对公司及其相关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4、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但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没有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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