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688279):H股公告(股东特別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Fortior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04) 股東特別大會之 投票表決結果 茲提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7月29日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通函(「通函」),且經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1日的公告(「該公告」)所補充。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通函及該公告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欣然宣佈,已於2025年8月15日13時30分假座中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中區科技中2路1號深圳軟件園(2期)11棟801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或「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大會由主席兼執行董事畢磊先生主持。於大會舉行時,本公司有5名董事。全體董事均已出席大會。股東特別大會同時採取現場投票及網上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此乃符合中國公司法(「公司法」)、組織章程細則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於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13,919,380股,括92,363,380股A股及21,556,000股H股,其中193,000股A股由本公司持作庫存股份。上述193,000股庫存A股並不計入賦予股東權利出席大會並就各項決議案投票的股份數目,且並無就該等股份行使投票權。因此,賦予股東權利出席大會並就第1至3項決議案投票的股份總數為113,726,380股,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99.83%。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任何股份賦予股東權利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但根據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須放棄投票贊成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亦無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概無股東於通函或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中表明其有意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或放棄投票。 合共持有50,431,16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大會舉行時具投票權之股份總數約44.3443%)的163名股東(或其授權受委代表)已出席大會並參與表決。其中,該等A股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為46,812,174股A股,相當於本公司於大會舉行時具投票權之股份總數約41.1621%;而該等H股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為3,618,986股H股,相當於本公司於大會舉行時具投票權之股份總數約3.1822%。 股東特別大會的表決規則 於大會上,下列決議案已按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投票表決結果詳情如下(倘表內所列總計與各數值相加後總和之間如有任何差異,可能因四捨五入所致):
由於在大會上超過一半的票數投票贊成上述第1至3項決議案,因此該等決議案獲正式通過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的表決程序由本公司香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代表監察。股東特別大會的投票表決結果由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共同核查,此乃符合公司法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相關規定。 劉清麗律師及陳麗君律師已就股東特別大會發表見證意見。根據見證律師的意見,(i)股東特別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ii)出席股東特別大會的人員及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及(iii)股東特別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且投票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會命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 畢磊 香,2025年8月15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為:(i)執行董事畢磊先生及畢超博士,及(ii)獨立非執行董事林明耀博士、牛雙霞博士及陳井陽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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