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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60379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17日 22:16:0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友钴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建立本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以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了解和认同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五)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部门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列席本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内的本公司资讯情况及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章立制,规划目标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根据本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研究政策,建立识别机制
1、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业发展方向、货币与金融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本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政策介绍。

2、建立投资者数据库,通过对本公司投资者数目、性质、类别、地理分布、投资金额以及投资目的偏好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类识别,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三)股权管理
1、根据规定进行股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和管理本公司股东名册;
(2)办理本公司股份的质押、转让、变更等事宜;
(3)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权益,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股东;
(4)根据股东会决议组织派发股利。

2、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合理引导股份转受让、增资扩股等股权活动,吸引优秀投资者投资入股,不断优化本公司股权结构;强化股东资源与业务发展的互动关系,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

(四)统筹协调与境外战略投资者交流、合作事宜,根据本公司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和技术支持协议,完善对外战略合作统筹机制,统筹协调本公司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事宜,促使战略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

1、征集本公司相关部门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交流需求,统筹安排并提出年度合作计划,报请批准后执行。

2、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合作事项及安排实施,并跟踪项目执行情况。

3、及时总结、评估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其成果,促使交流合作真正取得实效。

(五)信息披露与反馈
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同时认真收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与期望。

1、法定信息披露: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2、非法定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本公司将针对投资者以及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必要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披露:
(1)针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不同种类及投资者偏好,不定期整合投资者所需投资信息并发布;
(2)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传播媒介等的日常咨询;
(3)根据年度计划和本公司运作需要不定期举办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传播媒介等参加的业绩说明会和推介路演。

3、全面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了解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经营行为和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以便对经营管理作出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4、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六)与投资者联系与交流
1、与投资者日常交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访谈等形式。

2、筹备股东会,必要时就重大事项召集投资者会议、征求投资者意见和网上直播。

3、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公司信息简报,不定期组织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推介等活动。

4、走访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保持密切联系,努力提高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的关注以及本公司资信程度。

5、接待投资者来访,不定期邀请部分投资者到本公司参观,提高本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本公司应合理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本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6、借助本公司网站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本公司信息。

7、督办落实本公司公开发行文件涉及的有关承诺。

(七)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汇报本公司经营情况。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

3、增进本公司高管人员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安排对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如参加有关会议、网上交流或在媒体上发表观点、披露信息等。

4、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八)危机处理及声誉维护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坦诚、迅速、统一、有序”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原则,启动以下危机处理程序,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本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履行必要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2、视突发事件性质和行内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披露。

3、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4、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5、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本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借助第三方力量作出冷静、客观、公正的评论,正面引导舆论。

6、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本公司的诚信度。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熟悉本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本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本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报》为刊登本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网站(http://www.huayou.com)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为本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网站和专栏发布。

第十五条 本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从事市值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方式,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管理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司其余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授权的情况下,接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第十八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与公司、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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