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30100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6:06:08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博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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