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30100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6:06:11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博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10
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及经营性信息,包括:
(一)核心技术、产业模式及业态创新情况;
(二)行业竞争格局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三)影响公司经营的关键行业政策、市场趋势及技术变革;
(四)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的行业竞争力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和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实践;
(四)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ESG相关内容。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二十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重大事件在非交易时段发生或需紧急披露,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10% 1,00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1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根据审慎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审计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审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依法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二)公司不得向不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机构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资格。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股东审阅;(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四)公司行政部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当确保该信息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发布正式公告。在此期间,公司应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避免选择性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公司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非交易时段准备披露重大信息期间,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保密性,直至公告正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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