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6001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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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7:2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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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廊坊发展: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5年8月26日
目录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议案二: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4
议案三: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16
议案四: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23
议案五: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25
议案六: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9
议案七: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
议案八: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2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
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新要求,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
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
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
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
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修订详细说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23)、《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
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也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
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
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
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
廊坊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修订内容:
“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2 | 无 | 本条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3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增加内容: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4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5 | 第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6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7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8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9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修订内容:
“百分之三”修订为“百分之一”
增加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10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删除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11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12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
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
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
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百分之十; | 删除内容: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增加内容: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修订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修订为“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14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修订内容:
“半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的”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主席”修订为“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监事”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增加内容:
“或者其”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15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删除内容:
“监事会”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16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17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 删除内容:
“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增加内容: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
“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实施。”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
18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 删除内容:
“与监事代表”
增加内容: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三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19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 删除内容:
“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容。
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2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删除内容:
(二)“出席或”、“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本条最后一款“监事”
增加内容:
最后一款“或者列席”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21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22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修订内容:
“公开发行”修订为“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
“非公开发行”修订为“向特定
对象发行”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3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增加内容: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
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 第四十七条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
| |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无 | 本条新增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
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议案三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
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
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
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删除内容:
“对股东会负责”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删除内容: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序号顺延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3 | 第五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 增加内容:
“或者授权” | 第五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
露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 |
| | | 核批准或者授权。 |
4 |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删除内容:
“监事”
增加内容:
“等电子通信” |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
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5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6 |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
如遇特殊情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 | 修订内容:
“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修订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
“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通知时限为:在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如遇特殊情
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经全体 |
| 议。
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
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 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
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
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
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
7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修订内容:
“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8 |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删除内容:
“监事会主席”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邀
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9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案要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
达董事会秘书,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
为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
通知提案人。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 删除内容:
“监事会”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
案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
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为董事会审
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通知提
案人。 |
| 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 |
10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议。各位董事
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
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 删除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
议。各位董事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
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
表意见。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增加内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11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
话、传真、代理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
名投票方式。 | 修订内容: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话、传真、代理
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名投票方式。”修订
为“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通讯或者
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 |
12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管
10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
算。 | 修订内容: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修订为“董
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
管10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
算。”修订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删除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
议案四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
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
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应及时通报
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
“审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秘书。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
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
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
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
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
认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删除内容:
“和监事会”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认公
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
2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 | |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 |
3 | 第八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八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
4 |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
(六)“独立董
事对重大关联
交易需明确发
表独立意见。”
修订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对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需进行
事先认可。” |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事先认可。 |
5 | 第十六条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六条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 | |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 |
6 | 第十七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七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7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
时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
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 | 修订内容:
(六)“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
修订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删除内容:
“(七)独立董
事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
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
8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
(二)“独立董
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
独立意见;”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
认可意见; |
| …… | 订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
事先认可意
见;” | ……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9日披露的《
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六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期
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斌,男,汉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工程师。现任廊坊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河北智能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廊坊市廊控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廊坊市数城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曾任廊坊市保龙仓商贸有限公司市
场部、采购部部长;廊坊昊宇酿酒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廊坊
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管、
长、董事;廊坊市国开兴安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科科长、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
事业部副总经理、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七
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
期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东辉,男,汉族,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现任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中心主管。曾任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管;荣
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主管。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议案八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王倩女士、孙海侠
先生、赵玉梅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起始
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8年8月26日。
本次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王倩,女,汉族,1973年出生,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翰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梁振英
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评估师;融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营销总
监;美国华平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执行董事;北京华平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海侠,男,汉族,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
士,律师。现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初亭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
判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赵玉梅,女,汉族,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
博士,会计学教授。现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曾任北华航天工业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