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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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7:25: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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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道明光学:股东会议事规则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独立董事的津贴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与董事
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和《授权管理制度》规定必须
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由公司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召开的时间和
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
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
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登记公司股东已经收到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生产经营地或会议通知的
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遵守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
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向股东会宣
读各项议案,并对有关议案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必要时应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使各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充分了解和理解各项议案的内容和意思。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宣读完各项议案后,主持人应当安排必要的
时间,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和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求发言,应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办理出席股东会报到时,提出安排发言的书面请求,并
经主持人安排确定发言时间和次序。
预先书面请求发言权优先于现场请求发言权。
(二)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先举手向主持人作出示意请求,
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在有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举手请求发言时,由主持人指
定发言者。
(四)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
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发言的,大会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止。
第三十八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质询:
(一)股东可以就方案内容提出质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或答复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进一步调查和论证;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1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
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
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超过”、“多于”、“低于”、“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草
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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