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300232):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9:16:06 中财网
原标题:洲明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确保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在确保公司经营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做出决策。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审议决定。

(二)证券投资运用的资金额度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并及时向深交所提交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四)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20%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按照证券投资运用资金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监督及风险把控。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因市场突变,可以紧急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但事后需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在5日内向批准计划的机构汇报。

第三章证券投资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或者公司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并归口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计划、调拨、划转和保管资金密码。

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十四条对于需新开立的证券投资账户时,公司证券事务部与财务部相关人员需一起前往,并由财务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及账务管理。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证券事务部与财务部相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等,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管理。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购入的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公司的账户中。

第十六条公司自行保管凭证式证券时,由财务部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名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证券交易等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内部的业务授权和操作程序,制定控制风险损失的措施。在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在投资款支付完成后,应取得受托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应当每周与证券公司核对公司证券投资余额和资金余额,并将书面报告提供给财务部;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核算,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董事会办公室应每月分析证券投资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应保证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部应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负责每季度与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四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为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人才。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管理公司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二)申购前必须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选择业绩优良、上升空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三)选择中长线投资、价值投资等投资方法及理念,公司不进行任何投机手法的操作。

(四)选择企业债券投资时,公司只能对具有AAA信用级别的债券进行投资。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六)采取控制投资规模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避免、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监督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证券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使用资金以及资产安全情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对本制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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