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300232):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9:16:08 中财网
原标题:洲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披露及报送事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证券投资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相关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属于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除按第十一条填写《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圳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姓 名身份 证号 码或 股东 代码部 门 / 单 位职 务 / 岗 位知 悉 内 幕 信 息 时 间知悉 内幕 信息 地点知悉 内幕 信息 方式内 幕 信 息 内 容内幕 信息 所属 阶段内幕 信息 公开 时间登 记 时 间登 记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知悉内幕信息依据主要针对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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