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30053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09:56:11 中财网

原标题:今天国际: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72472803X3。第二条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472803X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选举、任命,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
 执行。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公司总裁、副总裁也称总经理、副总经 理。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公司总裁也称总经理或经理,公司副 总裁也称副总经理或副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着“同 心、同德、共创、共赢”的理念,致力于让物 联科技更智慧,赋能企业自动化、数字化、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着“同 心、同德、共创、共赢”的企业精神,致力于 让物联科技更智慧,赋能企业自动化、数字
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字中国和智造强国。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字中国和智造 强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 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文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查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目的书面声明及保 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商业竞争、损害 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并承诺对相关 材料保密)。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查阅的,应明确查阅 时间、地点及方式;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相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股东查阅、 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应由本人亲自到场, 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 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新增章节新增条款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删除
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 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总监应 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提名;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包含独 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 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 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任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 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 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等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 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等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 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
  
议,交参会董事签字。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 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 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新增章节小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小节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 司董事会设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 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同时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 决策咨询建议,对公司ESG战略和目标的工 作实施进展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对公司年 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 阅,确保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的完 整性、准确性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整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 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 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 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 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利润分配 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对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第一百六十二条 ......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利润分配 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
  
  
见。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 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意 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 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 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 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相关 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意见的征集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电 话、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等渠道提交意见 和建议。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 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股 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 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
  
  
  
  
  
  
  
  
  
  
  
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 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家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七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①除以上修订的内容外,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其他非实质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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