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深圳市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72472803X3。 | 第二条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今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472803X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选举、任命,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 |
| 执行。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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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公司总裁、副总裁也称总经理、副总经
理。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公司总裁也称总经理或经理,公司副
总裁也称副总经理或副经理。 |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着“同
心、同德、共创、共赢”的理念,致力于让物
联科技更智慧,赋能企业自动化、数字化、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着“同
心、同德、共创、共赢”的企业精神,致力于
让物联科技更智慧,赋能企业自动化、数字 |
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字中国和智造强国。 | 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字中国和智造
强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
|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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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
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文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查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目的书面声明及保
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商业竞争、损害
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并承诺对相关
材料保密)。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查阅的,应明确查阅
时间、地点及方式;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相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股东查阅、
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应由本人亲自到场,
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
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新增章节新增条款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 删除 |
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
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总监应
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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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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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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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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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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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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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提名;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包含独
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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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
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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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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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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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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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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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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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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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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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
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任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
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
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等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
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等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
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 |
| |
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
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
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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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章节小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
|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
|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章节小节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
| 定。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
司董事会设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
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同时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
决策咨询建议,对公司ESG战略和目标的工
作实施进展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对公司年
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
阅,确保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的完
整性、准确性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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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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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整章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
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
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
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
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
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利润分配
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对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利润分配
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 |
| |
| |
见。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
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意
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
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
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
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 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相关
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意见的征集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电
话、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等渠道提交意见
和建议。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
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股
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
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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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
|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
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家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七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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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以外”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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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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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除以上修订的内容外,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其他非实质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条列示。(未完)